为规范宽阔水保护区观鸟行为,指导并加强保护区观鸟活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观鸟是指在自然环境中利用望远镜等观测记录设备在不影响野生鸟类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观察鸟类的一种科学性质的户外活动。
第二条 保护区观鸟应当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服从贵州宽阔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简称宽阔水保护区)的管理。
第三条 观鸟开放区域为保护区实验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开展观鸟活动。主要线路为风水垭口至和平边疆一带,凡进入保护区观鸟的爱好者或在保护区的观鸟从业者应遵守本规定。
一、观鸟群体
第四条 观鸟群体主要为省内外有意到保护区观鸟的观鸟组织及观鸟爱好者。
第五条 保护区观鸟实行群管控制度,由宽阔水保护区建立保护区观鸟管理群,观鸟群体需加入群并在该群管理员指导下开展观鸟活动。
第六条 保护区观鸟管理群由宽阔水保护区管理局指定专人管理并明确管理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七条 实行观鸟群体远程申报制度。观鸟人员可通过观鸟群进行远程申报,在征得群管理员同意后到宽阔水保护区管理局科研科申报办理许可,特殊情况可到入区卡口申报办理许可。
二、出入区管理
第八条 保护区卡点实行出入区凭证通行制度,入区实行登记准入制度,出区实行认证通行制度。
第九条 观鸟人员凭宽阔水保护区出具的观鸟许可书到保护区卡点进行登记备案,填写宽阔水保护区观鸟人员卡片。
第十条 卡点人员在告之保护区观鸟的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并签订文明观鸟承诺书后,发放观鸟准入证(观鸟证),观鸟人员凭准入证(观鸟证)进行观鸟。
第十一条 实行观鸟成果报备制度。观鸟结束后,观鸟人员应主动到管理站进行成果报备,保留拍摄成果副本作为保护区成果资料,管理站发放观鸟出区证。
第十二条 观鸟人员凭出区证予以返程。
三、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观鸟活动监督管理主体为宽阔水保护区或其所在管理站。
第十四条 观鸟人员对其自身安全负责,备好野外防摔、蛇咬、蜂蛰、虫叮等常备药物。
第十五条 观鸟人员的监督管理。
1.遵守保护区管理规定,不准有野营、露宿等方式在保护区野外过夜并采摘、食用以及破坏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等行为;
2.在规定的线路观鸟,不准有擅自进入保护区缓冲区或核心区等未开放区域等行为;
3.文明观鸟,不准有投食、音诱等不当方式吸引鸟类现身等行为;
4.安全观鸟,不准有车辆乱停乱放、湖内游泳、野外用火、乱扔垃圾等行为;
5.不准有其他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观鸟从业者监督管理。
1.从业者作为当地社区群众,应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保护区观鸟活动管理;
2.承接观鸟人员的从业者对其交通食宿安全负责,宣传好保护区的观鸟规定程序,监督好观鸟人员的观测行为;
3.从业者经营过程中,应秉承合法经营理念,不欺客宰客,不恶意竞争,协同其他村民共同发展、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观鸟点的监督管理。
1.观鸟点的选择应为保护区可开放的实验区;
2.观鸟点建设不能破坏自然环境;
3.观鸟棚仅为林中拍摄木料搭建的临时掩体,不能砌成永久固定设施;
4.活动中不能有驱赶、捕捉、套拍、食用、音诱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观鸟成果的监督管理。
1.实行观鸟成果共享制度,观鸟者拍摄成果副本由拍摄地所在管理站负责收集,管理站每月报宽阔水保护区科研科保存。成果主要用于保护区宣传推荐和公益活动,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鸟类及野生动植物,未经许可,不能擅自发布其拍摄地点及影像;
2.实行观鸟台帐管理制度,通过观鸟人员卡片,建立观鸟人员台账及拍摄成果两本台账;
3.实行观鸟黑白名单制度,对遵守保护区规定、按要求观鸟并及时提交拍摄成果的,保护区将纳入白名单管理,给予服务支持。对不服从管理、不按要求观鸟的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其到保护区观鸟。
四、处罚条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观鸟人员:
1.情节轻微态度端正的,给予批复教育,责令改正;
2.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不服务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处罚,并纳入保护区观鸟黑名单限制进入。
第二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从业者:
1.情节轻微态度端正的,给予批复教育,责令改正;
2.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进行处罚,并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同时纳入保护区观鸟黑名单限制进入。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宽阔水管理局科研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